首先,以绿色理念来指导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包括绿色建筑应用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之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朝绿色化方向发展。
其次,推动城镇绿色建筑不断发展。一是集中推进。在城市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旧城更新区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城,示范城内的建筑要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部分建筑要达到更高标准。二是公益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优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如,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都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三是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开发商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再其次,创新绿色建筑监管机制。地方政府要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加强规划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其次,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加强审查,未达到标准的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增加绿色建筑的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能开工建设。
可再生能源建筑
绿意渐浓映春色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是转变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领域。陈重表示,“十二五”期间,住建部将从四个方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规模化应用。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着力做好监管工作。一是各地要做好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掌握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情况和建筑应用条件,确保应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要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应用类型和应用面积,并报同级政府审批。三是制定推广实施计划。四是对关键设备、市场、工程加强监管,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质量。此外,还要完善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加大对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力度。
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是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建筑应用条件优越,地方能力建设体系完善,示范效果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省级集中连片示范区。二是已批准的示范市县,在确保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三是鼓励绿色生态城、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四是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府令等,对适合本地区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并对示范省、示范市县进行财政补贴。
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积极在公益性行业和城乡基础设施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广泛地惠及民生。
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加快产、学、研一体化。中央财政也将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