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办法》所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至今也没有理顺,也就是说,《办法》一方面断绝了政府的财政投资,另一方面,在各方制约之下,水价也根本就没有能够跟上填补投资缺口,造成了目前水务投资巨大的漏洞。也就从根本上导致了供水“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局面。
二问 想提高水质 就得靠涨价?
记者:一个观点认为,只要自来水价格涨到位,供水行业目前的窘境就能缓解。您认为水价有没有必要涨?涨价能不能解决供水行业目前的问题?
傅涛: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所以国际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则。公众应该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主要体现在水价上。现在看,多数城市的水价确实偏低,有一定的涨价必要和空间。
但是,目前各方都过分寄希望于水价,甚至成为财政推脱责任的一种方式。供水全成本在1998年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责任中进入了水价,各种引水工程的费用在2004年随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责任中进入了水价,水资源总量稀缺而产生的水资源费也全面进入水价。
为什么老百姓对水价上涨会有这么大的非议?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责任缺失,因此简单求助于水价,将造成社会与供水企业矛盾加剧。
另外,各地自来水资产的简单变卖,更是雪上加霜财政不仅不投资了,地方政府还在变卖水务资产,以填补城市发展的其他资金缺口。这不仅是政府投资的缺位,更是对供水服务的不负责任。
记者: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务责任如何体现?相应的,哪些投资应该由财政负担,而不是简单进入水价?
傅涛:政府在供水中尽到的公共服务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约束,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补助,让所有人享有同样质量的供水服务。
但目前的情况是,水价监管缺乏科学性和公开性,水质监管存在体制性缺位,服务监管也有待加强。
由于水环境恶化,原水的合格率不容乐观,而原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负担。因此,水源治理、战略性调水等工程投资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资来补偿,不应该完全进入末端价格。
另外,一户一表及配套管网的改造都是服务于政府社会目标的投资,不简单适用于受益者支付的原则。因此,建议政府财政专项列支,集中完成水表改造和管网更新投资,降低水价总体压力,让公众支付的水价集中覆盖运营服务成本。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责任,除了这些沉淀性设施的投资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实现供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在提高价格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补贴,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问 促标准落实 政府该干啥?
记者:政府责任的迷失、定位不清,对已经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新标准,有哪些影响?
傅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最让人担忧的是水质的安全性威胁。因为标准落到实处,难的不仅仅是工艺技术问题,还有设施改造的投资问题,有了投资还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实施,其后,供水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如果这些成本完全进入价格,水价上涨压力也会增大。
另外,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监管水平与改造供水设施同样重要,也是施行新水质标准必须同步完成的重要任务。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欠账太大,且行业管理缺位严重,供水检测基本是供水企业自检自报。因此不难理解,各供水企业在资金紧张的背景下,首先砍掉的是检测成本。
更为严峻的形势是,部分自来水公司可能经济上无以为继,从而降低服务质量,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同时,城市供水失去外部输血的情况下,设施能力可能发展不足,难以应对高速的城市化,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记者:在厘清定位和职责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行业,从而改善水质,您认为还有哪些努力的方向?
傅涛:要想获得真正健康安全的供水,目前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供水服务的公司经营模式国际通行,且行之有效,但是这不意味免除政府责任。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供水服务的公共品属性,明确政府在供水服务中的必然责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务当仁不让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推进供水资产与运营服务的分离,让供水设施投资在财政列支中重新开户,就像把保障性再次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开户一样,如果价格不能覆盖成本,政府财政必须出手充分保证基本供水服务的投资要求。
同时,坚决继续在供水运营服务环节引入市场机制以约束供水服务成本,切忌非此即彼,避免一旦强调政府责任和政府投资就施行政府垄断经营,应让市场机制充分应用于运营服务环节,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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