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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被指涉嫌违宪

发布时间:2012年7月3日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黑龙江有关气候资源条例引争议谁有权解释 《宪法》?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

  归属权界定荒谬

  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在其微博上表示,根据《物权法》,虽然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自然力必须能为人所控制,如天空中无拘无束的空气,火山口散发出的热能等,由于人类无法控制,不能视为民法上的物。

  刘俊海认为,从国外经验来看,风和太阳光即便是财产,也只能是私产,应该根据谁开发谁拥有谁获利的原则,来确定其归属权。

  6月21日,他撰文表示:该举措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地方立法,而且对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权力扩张具有传染性,也事关企业与公众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该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从行政法角度看,该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混淆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该条款也违反了普通民众的法律逻辑,堪称荒谬。

  刘俊海反对黑龙江的做法。他认为,按该逻辑,空气会变成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不得自由呼吸空气,因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超越立法权限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向《中国经济周刊》阐述了不同看法。他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前被认为人类无法利用的自然力,已经可为人类掌控,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国有财产表现在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它是有时代属性的。”李曙光说。

  “空气、水,是人人都需要的,是公共的东西,不能说是国家的,但如果涉及到巨大商业利益,把它定为国有财产,也不一定是坏事。”李曙光表示,如果只是私人利用,公益性的,政府不应该干涉;但是如果占用特定的场所,从事商业性开发,这就存在资源的归属权问题了。

  即便是认为涉及商业利益的风能和太阳能应该归国家所有,李曙光也不赞成黑龙江通过地方立法来规定此事。

  “(资源归属权)应该由国家(层面)来定义,而不是由一个省市县或某个人来定义。”李曙光说,这里涉及到地方和小集团利益,“既然是国有资产,也就是全民所有的资产,为什么由某个地方政府来掌控这些资产?这些国有资产的收益归地方还是中央?”按《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不能制定全国性法规。

  刘俊海表示,即使翻遍《宪法》全文,也找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予改变或撤销。

  李曙光亦认为,这里面有个立法权限的问题,对于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经济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相关法律解决此问题。

  相关法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等多个领域。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中国经济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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