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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评价系统拟统一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8日 来源:京华时报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

监测信息发布不一致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设计,加上数据壁垒,导致监测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程度低,信息发布渠道过多。政府部门以及某些社会检测机构各自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导致环境监测信息互相矛盾,有时信息内容相同而评价结论相悖,既不利于管理决策,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影响经济贸易和社会稳定,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困扰。

监测数据缺乏有效保障

环境监测质控管理体系不健全,各地对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能力不均衡,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环境监测点位设施布设随意性大,易对环境监测数据造成影响,自动环境监测仪器数据质量较不稳定,不能有效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求。

突发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评估环境损失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汪光焘表示,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草案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损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

草案对于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损害。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方案。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汪光焘在作说明时表示,为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草案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制定并实施植被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引进外来物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明确了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此外,草案要求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市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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