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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分析 解读我国节能住宅现状

发布时间:2009年7月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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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达国家建筑节能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   

    1、美国   

    美国政府为了全面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发展,从立法、经济补贴和税收减免等各方面积极鼓励节能住宅的发展。   

    在税收减免方面,新建节能住宅建筑可以获得税收减免。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国际节能规范(IECC)标准节能 30%以上的,每幢减免税收1000美元;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住宅,比国际节能规范(IECC)标准节能50%的,每幢减免税收2000美元。另外,节能建筑设备也可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例如,节能型洗衣机、热水器减免50~200美元;地热采暖、太阳能热水和采暖系统最多可减免1500美元。   

    同时,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福利,节约能源,美国发起了低收入家庭住宅节能计划,帮助低收入家庭进行节能改造。政府为低收入家庭免费进行节能改造,每个家庭有一定限额,主要包括美国能源部保暖协助计划、健康部低收入家庭能源协助计划等。低收入家庭节能计划的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美国能源部从2001年起帮助51000个低收入家庭进行了节能改造,平均每个低收入家庭的节能改造费用为2568美元,但节约了低收入家庭13%~34%的能源开支,投资收益率达到130%。除了经济效益,低收入家庭节能计划还带来很多环境效益。根据调查,投资低收入家庭住宅节能计划1美元,就能获得1.88美元的环境效益。   

    2、德国   

    德国住宅很重视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既提高了住房的舒适度,又推进了资源和能源的全面节约。德国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改革生态环保税,提高建筑采暖用油等价格,同时对热电联产等新技术应用实施税收减免。   

    德国“关于新建筑物节能法”于1976年实施生效,要求新建筑物必须做隔热保温,违反此法律者罚款5万马克;1999年,德国开始实行生态环保税收改革,同时政府适当的提高了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税率,提高社会各界节约能耗的积极性,促进了各种节能技术的研发应用;2008年,德国将施行税收同环保挂钩的做法,即耗能大户企业只有执行能源管理系统,才能获得减少生态税的优惠,方案还包括,如果房间没有安装节能窗户,租房者可以要求降低房租等。   

    3、日本   

    日本制定的节能政策是:运用金融优惠制度,鼓励建筑采用节能措施,以较少的能量消耗获取舒适的居住环境条件。如日本实行住宅金融公库贷款,只有满足79年标准才能贷款;对于高于92年标准住宅,可给予50~100万日元的额外贷款;对高于99年标准的住宅可获得额外贷款250万日元。   

    日本实行的金融优惠制度还包括住宅采用隔热构造的补贴贷款制度,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暖设备等的补贴贷款制度,及办公楼、饭店等建筑采用热泵设备的长期低息融资制度等。   

    正是在这一系列经济鼓励政策的推动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成为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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