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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0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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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英国评论家登宁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与动辄数十亿、几百亿的投入,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相比,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几乎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只要巨大的违法收益与极低的违法成本之间的差距一日未被拉平,违法行为就无法从根本上被消除,环境保护法律就将被继续架空,科学发展将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事实上,去年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已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有较大突破,如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若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能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与违法损害相适应的惩罚性规定,则违规建设项目问题,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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