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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7日 来源: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1、前言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该机制主要指节能服务公司与有节能改造意愿的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

2.4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扶持发展问题

由于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花了很大精力与改造项目业主沟通,却往往很难取得认可和信任,改造项目业主经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陷井”,不可能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合同能源管理远未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其社会信誉、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服务水平都处于培养和发展阶段,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还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市场培育和社会关注。

3、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存在的技术障碍

3.1节能量核定问题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而言,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计量或核定改造后的节能量,这既是关系合同双方直接利益,影响能源服务合同能否成功签订并在履约期间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当前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的最直接原因。为了促进合同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并可以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但该通则引用的是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法》的算法,其对于建筑项目而言难以适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T28750-2012《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明确了节能计算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但对节能量测定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加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既有建筑基本没有分项计量,建筑能耗相关基础数据非常不完善,按照通则难以对具体的建筑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节能量核定的方法和要求不明确,给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带来极大的隐患和风险。

3.2部分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计算问题

对重庆已实施改造的68个公建项目所采用的改造技术进行分析,有些节能措施很经济适用,但其节能效果如何量化核定尚无依据和具体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照明系统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后其节能率如何计算;对室内用电设备采用节能插座减少待机能耗后其节能量如何计算;对房间空调器采用节能插座或节能控制板限制温度以及利用冷凝水对冷凝器进行喷水降温等节能措施的节能量如何核定;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节能量如何测定;供配电系统改造采用线路改造后节能量如何计算;用户用能行为、天气因素对节能量影响因子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目前在实施中分歧和争议较大,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4、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作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困难,为了大力扶持其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简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行建设程序的工作要求。由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承担了改造的所有前期投入和合同期内项目的全部风险,对用能单位(包括公共机构和国有投资为主的单位)而言并未在改造时支付费用和承担运营风险,若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导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成本上升,增加了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合同能源服务产业发展。为此建议:一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二是对不涉及集中空调改造或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主要以产品和技术替代型改造为主的合同能源项目,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不作设计、施工资质的要求,其项目不作监理和施工许可的要求;三是简化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合同双方对项目进行检查认定即可,对项目改造的质量更多地应该体现在运营后是否实现改造预期的节能效益上。

(2)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虽然简化了建设程序要求,但不能降低对合同能源项目改造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改造质量的要求。一是要落实合同能源服务管理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改造期间项目的安全监管;二是对改造采用的产品、材料和设备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和使用年限要求,同时应建立合同期满后的项目质量保证期或保修期制度,以约束合同能源公司在改造中可能产生的短期“利益冲动”。

(3)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符合建筑节能项目特点的节能量核定方法。重庆应认真总结已经实施改造的案例经验,结合既有建筑基础能源数据缺失或不系统的现状,综合考虑行为节能、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且实施成本(含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可接受的一套节能量核定方法,这既是当前保证合同能源管理有效实施并完成重庆示范任务的当务之急,也可对国家建立建筑节能改造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核定机制做出积极探索;二是加快培育发展第三方的节能量核定机构,明确节能量核定机构的工作范围、程序,确保节能量核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和科学性;三是出台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合同文本,对合同双方的谈判给予行为指导和规范;四是梳理既有改造的技术路线,对每项改造措施或每类改造技术应尽可能明确其改造的节能率或节能量,以便于对其节能率或节能效益进行核定。

(4)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支持。由于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其企业规模、技术力量、融资能力、服务水平都处于培养发展期,应当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已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建筑节能特点,进一步细化明确支持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服务产业做大做强的具体措施。当前建议应落实以下措施:一是住建部、财政部延续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的支持政策,这一政策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降低项目风险,增强发展初期市场生存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二是明确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的政策,并进一步降低融资贷款的门槛和要求,畅通融资渠道;三是加大宣传和强制推广力度。加大对用能单位的宣传,提高其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认知和认可度,同时对公共机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高耗能建筑应强制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从而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释放更大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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