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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环评审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和排污费征收权限

发布时间:2010年4月16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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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违规出台“土政策”


        辽宁省环保厅发函要求尽快纠正


        针对辽宁省锦州市政府出台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尤其针对《意见》已导致锦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出现混乱局面的后果,辽宁省环保厅最近发函建议并要求锦州市政府尽快予以纠正。


        锦州市环保局无所适从,请求省环保厅协调


        记者3月中旬进入锦州市政府网站后,在首页的文件栏中便查到锦政发〔2009〕61号文,即《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早在2009年底,辽宁省环保厅在对辽河流域污染企业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已看到锦州市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发布的《意见》,发现其中有两项涉及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鉴于当时尚未出现负面影响,又值辞旧迎新的繁忙之际,未及时予以追究。于是,《意见》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2月5日,辽宁省环保厅收到锦州市环保局《关于如何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下放部分环境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其中明确表明,锦州市政府《意见》中的两项将环境管理权限下放给市辖区级环保部门的决定,明显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又说明,如果完全执行锦州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在目前锦州市市级、区级环保部门尚未垂直管理的情况下,市环境监察局就不存在任何排污收费职能和直接环境监管职能;还表示,环境保护部、辽宁省环保厅以及锦州市政府都是我们的上级,如何准确执行上级规定是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鉴于锦州市政府《意见》发表后,已使锦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呈现混乱局面,锦州市环保局恳切请求辽宁省环保厅就其提出的问题与锦州市政府进行协调,对锦州市政府《意见》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澄清。


        《意见》中相关规定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


        据了解,在锦州市政府《意见》中新增的9项下放城区的权限内容里,有两项涉及到环保内容:一般报告表类项目(指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辖区内排污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权。


        对此,辽宁省环保厅在给锦州市政府的相关建议函中明确指出:第一项权限下放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辽宁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项权限下放违反了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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