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盐城市中级法院对在去年盐城“2·20”水污染事件中有渎职行为的夏从海、刘恩山、蔡荣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2月20日,盐城市发生了特大水污染事件,不法企业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水困难。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肇事者、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被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刑。
同时,负有监管职责的盐都区环境监察局3名工作人员夏从海、刘恩山、蔡荣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提起公诉。去年底,盐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区环境监察局四分局原局长夏从海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四分局原指导员刘恩山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蔡荣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夏从海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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