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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立法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2日 来源:北京商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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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拟立法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市政府昨日发布《2010年实施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公告》,再次重申探索排污许可和排污交易办法,并首次提出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行立法调研。


        公告要求,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调研,研究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和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构建基于空气质量达标的总量减排体系。


        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方式,西方国家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这一办法,并制定了一整套总量控制及实行制度。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总量控制的规定,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涉及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但法律界认为这些分散的、原则性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北京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法律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首次写入探索排污许可与排污交易办法。“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1998年底,为遏制大气污染加重趋势,市政府采取了控制大气污染的紧急措施。近12年的时间里,北京空气质量连续改善,去年本市“蓝天目标”已达到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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