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这一刑期更长的新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显示了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表明了政府加大力度保护环境的坚强决心。
前段时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成为国内首个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判死刑的交通肇事者,成为全国热议的话题。法不严,则使人无畏于法。战国时期的韩非曾在《韩非子·定法》中提到“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约束的力量,正是因为在犯法之后有刑作为惩罚,以敬效尤。
这次盐都区法院采用投毒罪来审判水污染案件,一方面说明了用“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不足以惩罚相关责任人,需要采用处罚更重的罪名,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现行的惩处环境犯罪行为的刑罚手段已经不适应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
我国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一直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造成违法行为不断发生,一些环境污染事故危害严重、性质恶劣。1997年,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修订的刑法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名。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污染案件并没有追究,最终罚款了事,即使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也颇轻。这里面既有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认定问题,更有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定刑偏低的问题。例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相似性,但在法定最高刑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7年,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15年。另外,盗伐、滥伐林木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盗伐、滥伐林木罪相比较,前者可能比后者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更严重,影响范围更广。
长期以来,我国对环境犯罪行为量刑不严,缺乏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近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发生了一系列污染事件,如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山东邳州砷污染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陕西凤翔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等等,不但给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而且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影响了社会稳定。
要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避免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就必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方面,在立法上要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于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要让违法者慑于违法成本而不敢违法,而不能使违法者因违法成本偏低去挑战法律。2007年10月,美国能源巨头之一——美国电力公司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从而结束了对其长达8年的环境污染联邦诉讼。此前,美国环境保护局等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起诉讼,控告其排放的硫酸盐和硝酸盐造成的酸雨不仅污染了阿迪朗达克山脉,连自由女神像也遭到了侵蚀。46亿美元!即便是对于美国电力公司这样实力雄厚的企业而言,这也不是一个小数字。试问,面对这样一个天文数字般的罚款,还有哪个企业敢不顾法律的规定而肆意污染?还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三不怕”,把环保部门的决定当成耳边风?
不用重典,保不住青山绿水;不用重典,就无法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环保法律法规需要更“狠”一点,让违法排污者付出沉重代价,这是迫使排污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制胜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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