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遭突发污染伤害保险公司赔
根据实施意见,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及其代表、员工的故意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虚报部分;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避免政府埋单
四川省环保厅人士表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至少有四个功能,其一是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其二,可以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其三,可促进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其四,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避免重大污染事故受害者最终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埋单赔偿的情况。
慧聪表面处理网编辑获悉,目前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正在研究相关的细则和配套措施。保险公司则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昨日,有记者致电多名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对方均称还不太了解此险种的具体情况,目前也没有收到购买保险的相关通知。
然而可以确定的是,随着这一措施的推广,各级环保工作会有较大成效,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得到根本解决。这也是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重要原因。
我们期待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写进法律,依法保护环境。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只是保险意识的问题,更是一种责任的体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四川等地方试点的同时,也应该在央企和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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