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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等米下锅”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1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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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司法作用能否充分发挥?


  “等米下锅”是环保法庭的最大尴尬


  “被寄予很大期望的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与理想中的预期反差巨大,环保法庭遭遇无案可审、案子较少、门庭冷落和‘等米下锅’的尴尬。环境公益诉讼则遭遇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某些人还认为环保法庭的审判存在专业化不专的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目前环保法庭的现状。


  “可以说,环境司法对于保护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指出。总体而言,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环境案件数量偏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正义的诉求。同时,环境案件审理存在重刑事、轻民事和重处罚、轻救济的现象,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但传统的诉讼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本身的保护。毛如柏认为,这些情况都使得环境司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统计,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共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就发生一起。相对于如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通过环保法庭审理的案件却非常有限,不足1%。这些数据之间的对比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目前的环境司法存在很大问题,致使环境纠纷发生后人们不愿、不能、不敢提起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学敏认为,当前环保法庭面临管辖困难、诉讼费困难、举证困难、鉴定困难和赔偿执行困难等问题。


    检察职能发挥效果不突出


  “从相关检察工作部署来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个案信息屈指可数。虽然统计存在片面之处,但从信息内容均为具体个案判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保检察工作尚未成为普遍的、有成效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察厅案件指导处处长王景琦表示。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处长李光辉认为,因为检察机关并不具备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检察机关在发现环境损害案件事实并启动公益诉讼的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虽然昆明市已经建立了环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仍是难点。信息渠道不通畅、协作配合难以深入等问题仍然存在;污染事实存在,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缺乏的局面仍在继续。针对这个问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细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个案中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制的范围。通过提前介入,强化对个案的协调和沟通,引导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防止时过境迁造成证据流失。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对环境资源保护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环境资源检察机构的设置是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进行的,这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并不完全一致。“因为环境资源的分布很多都是跨行政区域的,根据行政区域来设置检察机构,会造成分割执法、部门推诿扯皮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相关负责人建议,在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现实需要比较迫切的地方建立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并在即将启动或者已经启动的大规模工程建设、旅游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等原始生态地区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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