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环保公安(分)局是必然选择
福州大学法学院洪淳淳在《试论我国环保公安(分)局的设立》一文中指出,以环保法庭、环保检察院为代表的专门化环境司法机关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但是这往往都是事后救济,并且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环境问题一旦造成之后就很难恢复。
洪淳淳认为,环境执法难是设立环保公安(分)局的最直接原因。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而不具备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经常遭遇执法困境。通过环保公安机关的强制性权力,发挥其震慑作用,可以及时跟踪、制止、查处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将大量的环境纠纷解决在司法救济之前,有利于大力提升环境执法的效能。
成立于2008年的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是全国第一家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案件处理的公安局,分局成立至今共办理环境案件20件,通过配合执法、河道巡查、严打整治等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的总体安全和水上治安的基本稳定。但是,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感到“步履维艰”,分局执法难主要是缺乏从上到下建立环境司法体系的机制。 见习记者 童克难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