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规划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布局更为合理,既支持大规模发展,又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
●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强化了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是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起草过程中突出强调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的原则;二是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
办理代表议案的积极尝试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迅猛发展。
但在实施中,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强制上网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支持问题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多次反映。
为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对可再生能源法三年来的实施情况,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后评估工作,形成了系统的后评估报告。在反复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开发利用规划应统筹兼顾
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修正案建议修改第八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增加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抓住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通过规划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一步合理布局,既支持大规模发展,又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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