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界定环境风险企业并进行分类等级管理 大长效机制填补国内环境风险预防管理空白 环境风险企业需要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针对我国已经逐步进入环境污染高风险期,而国内尚没有成熟的预防措施和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经过专家、企业、公众多方论证,8月底,长沙市环保局正式发布了《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内第一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应声而出。该《规定》实施后,长沙将通过环境风险企业等级管理制度、定期报
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环境风险项目定期监察与监测制度、公众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六大长效机制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污染企业按照风险等级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2009年4月,长沙市环保局就开始组织专家进行反复研究与论证,在《规定》中,长沙市环保局首次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定性的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界定,并将环境风险企业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包括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
为了预防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给受害群众和企业本身造成的经济损失,《规定》要求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企业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后,一旦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避免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同时也通过市场手段平息纠纷,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
环境监测增加企业周边水和土壤等项目
《规定》在环境风险企业的现场监管与监测方面提出了更加严密的要求,以织起环境污染防御网:现场监管方面,长沙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须对本级管理的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分别按半月、1个月、2个月至少1次以上的频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对区、县(市)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还应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监测方面,除了现有的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测项目,《规定》还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周边的河流、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对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与评估,并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监测;对二、三类环境风险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环境监测与评估。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环境监测部门还应加密监控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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