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年5月1日起,如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从11月26日闭幕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的。
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如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首先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也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供水管网区禁取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覆盖和满足需求前已有的取水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取水,并予封停。
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设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取用地下水的除外。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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