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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排污费11.6万买房看病 环保局干部一审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年9月8日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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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四平讯(记者樊亮)梨树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征费股原股长陈某(女),私自截留收上来的11.6万余元排污费,用于个人购买门市房和看病。近日,该案一审完结,陈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悉,2009年5月10日,四平市纪检委发现梨树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征费股股长陈某等人存在挪用公款的事实,而后将该案件移交给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记者获悉,陈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完结,梨树县人民法院查明,陈某在任梨树县环境监察大队征费股股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9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其所收上来的排污费11.6万余元截留,用于个人购买门市楼房和看病等。其中3.1万余元在案发前归还,余下8万余元在案发后归还。

  陈某供认其收上来的排污费有11.6857万元没有上缴,其中2006年有3000元、2007年和2008年共有11.3357万元、2009年有500元。她用这笔款项除了购楼,还用来看病、补贴家用,后来自己筹款如数归还单位。

  梨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考虑到其能够积极归还挪用的款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以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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