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4年来首次修订,昨起公开征求意见,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将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今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洗车,小心遭罚款1万元。保护区内的大规模挖沙、采石、取土等行为也将被明确禁止。昨日,四川省环保厅公布《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首次增加了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置内容,规定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还首次提出了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累计追加罚款,最高可罚百万元,是现行条例最高罚款十万元的10倍。
省环保厅昨日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20日。这是该条例在1995年出台、1997年微调后,14年来的首次修订。
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张金汉介绍,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更加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以尽力防止部门扯皮现象发生,新增加了多种禁止性行为,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也大规模提高处罚力度,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
明确各部门职责
破除“九龙治水”格局
张金汉介绍,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现行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征求意见稿则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改为“负责对饮用水取水点水质卫生的监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卫生监督管理”。
同时,水质信息发布规定也做了调整。《修订说明》称,我省过去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发布存在着职能部门多头监测、多头发布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统一发布水质信息。这将从法律上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部分扯皮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省政府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保护各方利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逐步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此外,保护区的划定方式也作了调整,不再按现行条例中规定的取水点上下游固定距离作为划分条件,而只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新增大批禁止性行为
保护区内禁止洗车
成都商报记者比较现行条例和征求意见稿发现,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大批禁止性行为。
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矿物的勘探、开采活动以及大规模挖沙、采石、取土等有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活动”,违者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的则可加重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