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与美国环保署于2000年12月达成能源之星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进行了再修订。根据协议,欧盟设备制造商经过注册申请可以自愿使用“能源之星”标志(见图1)。欧盟的“能源之星”计划由欧盟能源之星委员会负责执行,该计划促进了能效产品的销售。欧盟能源之星相关法规和决定如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2422/2001,关于欧共体办公设备能效标识计划
·2001/469/EC
·欧盟委员会决定2003/168/EC,关于设立欧洲共同体能源之星委员会
·2006/1005/EC
欧盟“能源之星”为自愿性保证标识,涵盖的产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邮件收发机、扫描仪、多功能设备等,具体标准可以在2006年12月28日欧盟与美国政府签署的使用能效标签的协议中查阅。欧盟能源之星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进出口商以及零售商以自愿的方式,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签,以标识其产品满足或超过有关的节能标准。目前,欧盟“能源之星”标签主要标识在办公用品领域,但有越来越多的家用电器生产商也积极参与到这场自愿活动中来。通过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可以被优先考虑纳入政府采购项目。
为了更好地保证“能源之星”认证的实施,欧委会还成立了欧共体能源之星委员会(European Community Energy Star Board,ECESB)。ECESB由成员国的代表以及有关利益方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欧共体范围内“能源之星”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欧委会提供相关的改进建议。欧委会在ECESB的帮助下,也有权监督能源之星产品的市场渗透情况,并根据能源之星标准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能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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