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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基本理念推动有效节能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5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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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实施节约能源法,应当把握正确的理念。”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翟勇指出,要在正确理解节约能源理念的前提下,明确为什么要节约能源,怎样节约能源,什么是正确的节约能源行为等。


    为此,他从反对浪费、提倡合理利用资源和正确的节能减排观等方面,向《法制日报》记者进一步说明了节约与浪费、节约资源与资源合理利用、节约能源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由此对有关如何正确理解节约能源的一些基本理念问题作了深入、具体的探讨。


    把反对浪费纳入法制轨道


    “节约不是空谈的,是有针对性的,这个针对性就是浪费。”翟勇指出,提倡节约和反对浪费是不可分割的,反对浪费就可以真正实现节约。


    “我们的社会在反浪费问题上做得很不够。”翟勇说,在当年困难的时候,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地犯罪”,后来把贪污罪写入刑法,而对浪费行为,不但没有入刑,甚至连基本的行政责任都不予以追究。


    关于节约与浪费问题,翟勇认为,如果从法制社会的视角看问题,节约是社会引导行为,这种行为是较为温和的,但其实现目标的效果是有限的;而反对浪费是社会治理行为,需要运用法律的强制力解决问题,通过反对浪费来实现节约,其效果应该是良好的。


    “节约能源法没有对浪费行为予以规范,而仅仅规范节约行为。”翟勇指出,法律主要有引导和强制两个功能,而节约能源法更多体现的是引导功能,缺乏有效的强制力,甚至没有直接涉及制约浪费行为的强制力,因此,仅仅凭借这样一部法律难以实现节约能源的目标,必须把反对浪费纳入法制轨道,才能真正实现有效、合理、科学的节约,也才能真正实现节约能源。


    树立理性利用资源的观念


    翟勇认为,要保证节约能源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地强调“节约”。节约是有前提条件的,也是有标准约束的,除了前述的提倡节约与反对浪费有关外,更需要充分理解的是节约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


    1982年我国在修改宪法时,明确了一个关于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即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翟勇说,这一规定十分科学,也把握了人类如何正确利用资源以及能源的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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