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一直是热点问题,但很少有人提到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本报记者了解到, 我国正在适用的《环保法》是1989年修订的版,时至今日,其内容已与现实脱节,因空心化而被“束之高阁”。
2008年,在环保部的支持下,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成立了“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由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担任课题组负责人。
目前,该课题组已向环保部提交了《环保法》实施后评估报告草案和《环保法》(修订建议稿)草案等成果。
“在《环保法》中, 针对企业行为管理的规则已经基本完善,《环保法》的主要改革方向是更加注重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成为环境问题的最大制造者。”王曦对本报强调。
政府约束规则缺失
《21世纪》:《环保法》主要存在哪些缺陷?
王曦:从环保法律客体角度来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类法律的覆盖面相对来说是较为完整的,涵盖了空气、水、大气、土壤、放射性污染等各个方面,没有大的空白。但是当我们从环保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时,就发现环保类法律的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在环保事业中主要有三大类行为主体。一是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二是身兼污染制造者与解决者双重角色的企业,三是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第三方主体”。
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并未对这三大类行为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给予均衡的覆盖。现行法律主要是政府管理企业的法律。例如《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条款中大概有80%都是对企业行为的管制,对政府及“第三方主体”有关环境事务的行为规范十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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