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无环保标志不得上路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6日 来源:济南日报

....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季耀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闭会,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起实施的《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我市将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无环保标志上路罚款200元

 
  环保标志管理是条例中单独一章,足见其重要性。条例规定,在我市登记的机动车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外,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在用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将不得上路行驶。


  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不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对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在我市申领环保标志。


  根据条例,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如果应当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将被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排放标准不得上路行驶


  除了环保合格标志这项特殊规定,条例还对机动车排污作出一般规定。条例所称的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汽车和摩托车。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如果您为自己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还要确保车辆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目录,如果不符合产品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从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也要符合我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或检测不合格的,也将无法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根据条例,市政府还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将被按每辆激动车处200元罚款。

2页 当前为第 1[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