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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已累计征缴3000万元 用于海洋生态补偿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5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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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济南7月7日电(席敏)据山东省财政厅7日介绍,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年来,全省已累计征缴海洋生态补偿费3000万元。这项资金将主要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


  “用海必补,损害必赔”。为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山东省积极完善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2010年6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海补偿原则和责任主体,确定合理的赔偿补偿标准。


  山东省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据山东省财政厅综合处负责人介绍,2010年12月,山东省第一批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征缴通知开出,结合用海项目审批,向华能东营河口风力发电二期、莱州海庙渔业生产基地等13个用海项目下达了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征缴通知书。


  截至目前,山东省已累计征缴海洋生态补偿费3000万元。这笔资金将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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