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条例》明确了各类污染水源、浪费用水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除6种行为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对其他行为做了法律责任认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10万元不等。
用水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条例》指出,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城镇公共供水达到水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大中型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县级以上政府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等4项用水纳入计划管理。
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用水指标。新增用水户或新建用水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用水应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供水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应完善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在用水紧缺时期,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可供水量,制定水量临时分配方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限制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
面积超2万平方米应建再生水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再生水利用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条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为目的用清洁水稀释污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种行业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尚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的,应限期改造。循环用水方案和设施,应报县级以上政府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验收。
鼓励单位个人建设经营“再生水”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节约用水责任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