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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污染整治不达标暂停审批排污项目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日 来源:东南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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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重点监管区限期整治不达标,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昨日,《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分组议审。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行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二未完成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三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为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行政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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