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委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绍兴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高污染工业(印染、皮革、化工、制药、电镀、造纸)企业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2.6元调整为3.0元。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绍兴县高污染工业污水处理价格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由绍兴县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审批。(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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