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倡导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昨天,记者获悉,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相关税收优惠的行为。
为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天津市特制定这个办法。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都适用这一办法。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三是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四是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将能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主管税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及相关材料,受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天津市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市经信委撤销认定证书,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