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合理,同时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进度包装。
在之前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切要求我们有一部科学、完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来指导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委员们对如何将这部法律落到实处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建议审议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应制定清洁生产国家标准
“应该在《草案》中加入‘国家标准’”,吴晓灵委员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让每一项生产工艺的标准是清洁的、节能的,每个个体的生产都是清洁节能的,总体汇总起来才是好的。因而,比较理想的是制定清洁生产的国家标准,包括能耗、排污的标准要制定好。在这些标准下看哪些产业符合国家标准,这个产业就应该是被鼓励的产业;哪些产业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就应该是被限制的产业。有了国家标准、产业政策,拿财政政策来鼓励那些达到标准的技术和厂家。用限制性金融政策切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厂家的资金支持,如果没有了金融的支持,不合标准的企业也难以生产。吴晓灵委员指出,金融支持包括股本融资、上市融资和信贷融资,这样才能够把我们国家的清洁生产真正落到实处,这才是这部法律修改的主要立足点。
吴晓灵委员建议:《草案》第七条加入一款内容,即“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在后面的条款中,应该做相应修改,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不只在编制发展规划,要减多少、增多少、谁减谁增,而是监督国家清洁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的落实、推广。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
黄镇东委员指出,这部法律最不好处理的地方是由谁来主管清洁生产,也就是执法主体。清洁生产涉及到行行业业,涉及到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要明确一个政府部门来负责这部法律的综合协调贯彻实施,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经过国务院的几个部门,特别是中编办协调,《草案》第五条规定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与原来的法案相比,做了一些调整和变动,黄镇东委员认为目前只好这样处理。他指出,政府应该对社会各行各业的清洁生产负总责。
黄镇东委员建议:正因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涉及到行行业业,又没有法律责任主体,因此政府就更应该重视清洁生产。涉及到哪个行业,哪个行业需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对清洁生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落实这部法律。
谢克昌委员认为,《草案》执法主体不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就很难落实。他指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只是制定规划,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标准,不仅仅是技术标准,还涉及到工艺、设备、产品,最终看这个产品是不是绿色产品,要回到源头上看,这个工艺先进不先进、技术先进不先进、设备先进不先进。
谢克昌委员建议:《草案》中应增加制定或公布“有关标准”的内容。
地方政府有责任监督生产厂家不要过度包装
《草案》第二十条内容是关于过度包装的问题,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规定,“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相适应”。程津培委员指出,这句话隐含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价格很高,可以用很贵的包装来相配,但是这个价格很可能是虚高的。过度包装表现在其在产品价值中占比过高,往往因此引起总体标价过高。一个产品的价值很可能只是虚值,比如价格虚高的海参、月饼等等,当升到了某一个价值,产品的包装也可以大幅上升到与之相应的程度,这种以价格来定包装是否过度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程津培委员建议:为了使过度包装的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应该以商品的成本来跟包装的成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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