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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恶意排污应按“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4日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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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发生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和近期曝光较多的铅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对重金属污染的高度关注。两会上,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着眼饮水安全提交建议,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副主委沈光明代表则呼吁修改《刑法》,参照“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故意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


  现状:


  大部分重金属污染人为造成


  全国两会召开前,王明雯就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危害问题专门请教了数名环保专家。


  “除地理地质因素导致的砷会造成天然污染以外,我国重金属污染大部分是人为造成的,主要污染源为金属冶炼废水、电镀工业废水、化工污染、垃圾填埋场地和金属加工、废旧电器回收等。”王明雯说。


  令她忧心的是,当前重金属污染正呈现出由工业向农业转移、城区向农村转移、地表向地下转移、上游向下游转移,从水土污染到食品链转移的特点。一些企业甚至借产业转移之机,改头换面,继续向西部地区排污。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高速公路两侧的重金属污染逐年加重,光靠防护林带已经无法阻止。”王明雯建议,借鉴国外最新设计,在高速公路两侧应增加雨水过滤设施。


  “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忽视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也显示我国现有法律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惩戒不足。”沈光明说。


  建议:


  修改“环境污染罪”量刑标准


  代表们纷纷认为,从饮水安全现状来看,仅靠实行企业问责制、产业自律、国家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面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同时建立重金属污染救灾快速服务队,储备危险品救灾设备与物资;加大涉饮用水处理技术科技投入,“甚至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环保监管机构”。


  王明雯建议,尽快建立“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所有排污企业需就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在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及时公开和更新企业排放和转移有毒污染物的数据。


  沈光明则指出,目前《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罪”的量刑标准较低,对恶性环境污染犯罪起不到威慑作用。建议区别“过失”和“故意”两种不同行为,重新修改 “环境污染罪”,参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故意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戒。


  面对代表们的忧虑,全国人大代表、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透露,今年四川省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切实加强对重点防控区、行业和企业的集中治理,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进行风险排查,严把新建涉重项目准入关口,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项目。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关闭;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将对涉及的地方政府采取区域限批、约谈、责任追究等严格措施。同时强化环保科技产业支撑,启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技术示范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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