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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逾40亿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日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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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28日发布的今年第13号审计公告“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显示,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审计结果显示,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前扩大内需的要求,加大“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等水污染防治资金征缴和使用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2001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910亿元财政性资金及国内银行贷款,用于“三河三湖”流域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综合整治等7大类共820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从审计调查情况看,“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还比较差。


  针对“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问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省市正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尽快追回被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强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缴力度;二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已要求地方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已出台办法,推动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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