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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制度改革再起步 2015年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全脱钩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2日 来源:21世纪网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改革再起步。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开表示,环评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管....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改革再起步。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开表示,环评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体制机制亟须完善。

他进一步指出,环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法依规严格环评,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不断改进环评报告书审批决策体系,不断完善环评各项技术规范,强化环评职能、机构、编制建设。

为此环保部将采取多种有力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推动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2015年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上述改革措施如果能够真实落实,将对完善环评制度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对本报记者指出,同时环评改革的一个难题,即未批先建问题非常突出,希望在未来的《环评法》修订中对此加大处罚力度。

未批先建的法律急待修订

周生贤表示,将推动修订《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建设项目环境损益分析,研究建立环境保护成本合理分摊机制。

“《环评法》从2003年出台颁布并实施,至今已有近十年,对从源头控制污染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由于对未批先建项目缺少实质性的约束,让环保部门饱受责骂,但实际上问题不在于环保部门,而在于《环评法》第31条是一条恶法。”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对本报记者指出。

根据《环评法》第31条,对未批先建情形,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未批先建的企业回旋余地很大,只要限期补办了,环保部门还不能对其进行罚款,《环评法》有何威慑力可言?”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分析称,“31条”应修改为限期补办,并可予以罚款。

该官员进一步指出,按照目前罚款上限不过20万的规定,对很多央企、国企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的项目来说,先批后建要影响进度和工期,未批先建最多才罚20万,还真不如先开工再说,这实际在变相鼓励企业未批先建。

这一条款的危害不限于此。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认为“31条”中的“补办环评手续”中暗藏玄机,“如果在补办环评环节,发现该项目根本不能、不应上马时,环保部门能否真正否决这些项目,无论项目大小?”“实际上很难,这暗示企业可以先上车,后买票”,环评制度的预防作用荡然无存。

对此,业界一直呼吁尽快修订第31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曾参与环境评价法起草的王灿发表示,建议在修法时明确规定,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即使补办了环评手续,如果该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划,环保部门也不应该批准其环评报告。

同时,前述环保部官员建议,由于第31条的罚款上限太低,企业“不放在眼里”,应提高罚款的额度,一种方法是直接提高上限,另一种办法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罚款,“罚款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在环评环节守法”。

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三公开

周生贤在谈到环评信息公开时,特别强调将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细化和规范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程序,创新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扩大参与范围和有效性。

《暂行办法》制订于2006年,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在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看来,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前提,可是根据《暂行办法》,公众无论是参与规划环评,还是参与项目环评,规划的编制机关和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只需公布环评报告的部分信息,“可以而不是必须”将环评报告简本予以公开。

同时,由于《暂行办法》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定和制度保障,没有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程序,导致公众的参与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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