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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组织法律专家讨论去WTO告欧盟航空碳关税

发布时间:2012年9月26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由商务部条法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航空、气候变化和国际贸易规则”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商务部条法司、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

日前,由商务部条法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航空、气候变化和国际贸易规则”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商务部条法司、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多家国际律所的业内人士,就欧盟航空碳关税是否适用WTO法律框架、是否可就其上诉至WTO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与会人士认为,欧盟航空碳关税的措施违背了WTO多项条款,但是由于涉及到对例外条款的适用等问题,诉诸WTO可能尚有困难。

欧盟航空碳关税引发法律争议

欧盟于2005年1月设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ETS)。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ETS。2012年1月开始,所有从欧盟起飞和降落欧盟的航班都要受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制。并规定,航空公司有配额且可以用配额去交易,如果配额不够可以从其他航空公司或者产业购买配额。对拒不执行的航企将施以超出规定部分每吨100欧元的罚款以及欧盟境内禁飞的制裁。

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项目官JoachimMonkelbaan在研讨会上指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适用于所有的航空公司,不论是不是欧盟的都会受到管制。碳排放交易体系对飞入和飞出欧盟上空的航班都适用。要注意的是,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同样适用于发生在欧盟外的,比如说从澳大利亚到欧盟的航班,航空公司需要为全程付费而不是仅仅在欧盟上空的航段付费。同时也有一个豁免条款,适用于实施了同等措施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将航空业也纳入碳排放体系,那么欧盟可以给中国的航空公司豁免权。

尤其应注意的是,碳税的征收只对最后一段航程适用。比方说一家航班是从香港飞往法兰克福,就需要对全程航班付费,但是如果不是直飞航班,而是从香港起飞在迪拜转机再飞往法兰克福,就只需要对迪拜到法兰克福这段航程付费。这段从迪拜到法兰克福航程就叫做“最后一程”(“lastleg”)。

欧盟的碳关税交易体系是个有上限的交易体系,该上限是从2004年至2006年平均碳排放量的97%。如果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量高于这个97%的上限,那么他就必须去购买配额。这个上限还会逐步降低,在2013年这个上限就会降低至95%。但这不意味着航空公司要去购买上限内的所有配额,因为上限以内的85%配额是免费的,只需要买另外15%的配额。免费的配额量也会随着上限的下降而逐步降低,到2013年就只有82%的配额是免费的。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定,罚款将达每配额量100欧元。

JoachimMonkelbaan指出,航空公司有方法将排放量保持在免费配额内,方法一是提高燃料的利用率,买新飞机或者提高旧飞机的燃料利用率。二是使用生物汽油,但这也许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有效。因此保持在配额内还是困难的,毕竟航空业在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

从现在来看,欧盟该体系并未产生大的经济影响,现在的价格是每配额6欧元,这会使得一张从欧盟到澳大利亚的机票价格会上涨不到10欧元。

欧盟的这个举动是一系列多边解决方案和谈判未果的结果。国际民航组织2010年的一个决议,要求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措施。但是很多成员国都对这个决议表达了保留意见,他们认为单方面措施不能被允许。

与会人士认为,这里有三个核心的法律问题需要讨论,一是欧盟是否有权力对欧盟以外产生的碳排放进行收费,国际公法如何规定的?二是欧盟的这个行为是否与欧盟在多个双边、多边协定下的内容相一致?三是是否与欧盟在WTO体系中的权利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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