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能在国内正当销售及提供相应服务的制造商;或被制造商(或国外制造商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直接授权能在国内正当销售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代理商或经销商。
2、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对投标产品有注册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 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治理部分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假如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4、 凡两家或以上供给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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