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市场机制,“碳排放交易”近年来已引起关注。不少人希望,碳交易可以成为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法律前提
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本不是可以用来交易的商品,但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碳交易提供了法律前提。《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灵活完成减排任务。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需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一些发达国家因此对碳排放行为进行总量控制,由此导致碳排放权稀缺,使之成为一种有价资产。
碳交易既可以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一国内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最终效果是控制碳排放总量,应对气候变化。
举例来说,一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对有关企业排放额设定限制,一家企业排放限额为50吨,最后由于减排效果出色,实际排放为40吨,这中间10吨的差额就可以作为碳排放权卖给其他企业。如果正好有一家企业排放限额为40吨,最终排放了50吨,就可以从第一家企业购买10吨的排放权。结果是两家企业排放均实现达标。
这种交易至少有两个效果,一是对所有企业都有激励作用,多排放将支付额外成本,少排放可以获得资金;二是碳排放总量可以得到控制。
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比喻,实际碳交易过程、市场机制等远比这要复杂,但原理大致如此。
市场增长
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出现爆炸式增长,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向私人企业及金融机构拓展。据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值为1263.5亿美元,比2007年上升100.6%。
目前,全球范围内共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二是相对复杂的减排项目。
在众多碳交易市场中,主要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ETG)、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等四个碳交易市场。
于2005年1月1日成立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05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碳交易总量仅为9400万吨,但2008年已快速升至28亿吨,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近60%。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欧盟27国实行“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是一个欧盟内部的强制减排配额市场。
成立于2003年的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则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2008年市场规模达到1亿美元。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