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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具制造业vocs废气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3日 来源:德州众乐云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明确了家具制造业vocs废气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标准编号:DB 37/....

2016年7月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明确了家具制造业vocs废气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

标准编号:

DB 37/2801.3-2017

标准实施日期:

2017年9月3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包括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类家具(包括木门窗、地板等)的企业。

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排放限值要求:

1. 自2017年9月3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2. 自2017年9月3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3.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QQ截图20171025173913.png 

厂界监控点排放限值

自2017年9月3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QQ截图20171025173922.png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1. 排气筒的高度原则上应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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