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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是一个极为严重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而且常常成为各种腐败的温床和掩体。为了有效地遏制浪费,节约网曾多次建言国家制定反浪费法。近日,我们组织专家学者初步拟定反浪费法的基本条文,供立法、执法部门和广大网友参考,也欢迎提出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浪费法(建议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节约型社会,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和杜绝浪费,强化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浪费的责任追究和惩治,提醒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成本核算机制,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用国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浪费行为对国家资源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浪费措施。
第三条 此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二章 浪费
第四条 浪费,是指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和资助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或者过失使用和控制不当、或没有节制挥霍及损毁国家资源和物质财富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拨款和资助,包括:
(一)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政府购买货物;
(四)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五条 浪费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盲目引进国外设备,购买后弃之不用或者购买国外落后设备,生产的产品已被市场淘汰的;
(二)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资产流失数额巨大的;
(三)高价购买办公用品,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浪费公款巨大的;
(四)超标准修建办公楼,超过当地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
(五)超标准购买公车,浪费公款巨大的;
(六)出国旅游,浪费公款巨大的;
(七)公款吃喝,浪费公款巨大的;
(八)重复建设,拆毁5年内建成的建筑和设施的;
(九)其他严重浪费国家资金和财物的。
第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浪费行为: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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