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今日焦点 » 正文

紫金矿业被罚3000万5责任人获刑审判详情披露

发布时间:2011年2月14日 来源:法制日报

....

    前不久,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记者从一审法院获悉,该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家洪等5名责任人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2月13日,一审法院披露了案件审判的详情。


    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


    2010年12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山金铜矿进行环保突击检查,明确指出“集水井所在的排洪洞与日常雨水排入汀江的排洪洞连通,在暴雨季节若抽水来不及,将出现渗出液连同雨水一并排入汀江”的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仅在排洪涵洞内砌了一堵2.5米高的挡水墙,未作完全封堵,造成隐患仍然存在。


    起诉书指出: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前称紫金山金铜矿铜选冶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下游水体污染和下游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检察机关对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和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等5名被告人提出指控,称这5名被告人均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管”与直接责任人分担罪责


    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对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下达的判决书中指出:


    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环保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福建省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4万斤,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王勇、刘生源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确认:本案事故发生后,在尚未有司法机关介入之前,被告单位就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口头、书面的报告,且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调查、询问的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被告人都如实陈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5被告人,依法亦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针对单位自首和5被告人的自首事实,该院认为:鉴于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对被告人不能减轻处罚而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此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考虑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对于被告单位已赔偿了渔业网箱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5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页 当前为第 1[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