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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成全球最大碳市场 本土碳判官须强身健体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0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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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碳交易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全球知 名 碳 交 易 认 证 企 业 挪 威 船 级 社(D N V )在华机构挪华威,被中国一家此前业内“名不见经传”的环保咨询企业———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要求更正浙江能源集团某碳交易项目的书面审定意见的出具日期,同时返还挪威船级社已收取的项目审定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碳交易项目业主、碳中介与碳交易认证机构之间爆发的最激烈冲突。太比雅环保总经理芮迺健日前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预计6月下旬至7月上旬之间法院会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欢向《经济参考报》提醒,针对联合国确认的指定经营实体(D O E)的服务质量问题,我国业主还可以直接向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 B )投诉,E B会根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严重性做出相应的处理。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科技部原副部长刘燕华此前指出,在很多发达国家眼中,中国未来很有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业内人士预计,到2020年全球碳市场将增长至3.5万亿美元,与石油市场并列成为全球最大交易市场。在这个高成长性的前沿行业,承担碳交易认证审核工作的“碳判官”———联合国确认的指定经营实体(D O E)任重而道远。


  DO E盲区:层层分包,定责困难


  多位碳交易业界人士表示,如果作为D O E的挪威船级社(D N V,全称“挪威真理认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正面审定报告》,使得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的碳减排项目获得联合国主管机构的签发,并获得相关碳资产收益以填补前期投入,也许双方就不会闹得那么僵。


  一位曾为D O E承担审核工作的外部专家(T echnical Expert)向《经济参考报》透露,太比雅环保担任碳中介的华光潭水电V E R项目,背后是五大发电企业之一的华能集团,属于自愿碳减排交易(V ER )模式,即《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 D M )减排量之外的自发的、公益的、可认证的减排信用额度。挪威船级社负责的是华光潭水电站投产后、C D M注册前(pre-C D M )这一段时间的碳资产的审定工作。双方约定采用国际上应用较广的自愿碳标准(V CS)。


  据了解,D O E的职能,是就项目设计初衷、申报流程的合规性,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观点,并不会对该项目通过与否、资产定价、市场需求提供终审意见。上述专家透露,无论是C D M项目的终审机构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 B ),还是V E R项目的V C S理事会,在他们看来,D O E是“点头不算,摇头算”;而在V ER项目中,D O E的决定权更大些,“根据以往的项目通过率数据,只要D O E出具正面审定报告,该项目基本都能通过”。正是这最后一点,让自称“独立第三方”的D N V取代联合国主管机构,被推到交锋的风口浪尖。


  资料显示,挪威船级社在大中华区设有23个办事处,如大连、天津、北京、上海、广州等,其中包括此次应诉的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经济参考报》从庭审现场获悉,担任被告辩护人的君合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无法就本案出现多个适格主体的问题做出自洽解释,仅表示休庭后与被告协商并提供补充证据。至此,大型跨国D O E在华机构“层层分包,责任认定困难”问题浮出水面。


  曾在一家跨国D O E德国———莱茵TüV集团(TüV R heinland)担任过两年外部专家、如今为兴业银行可持续金融中心碳金融处研究员的何鑫对此解释道,中国认监委要求D O E总部(如挪威船级社)应先在某国注册成立一个经营实体(如挪华威),才能在该国开展碳交易认证业务“层层分包体现了联合国E B对D O E的全球授权,与当地经营实体授权之间的冲突”。


  另一位接近挪威船级社的碳金融人士称,合同责任主体应为D O E总部,或者至少是大中华区总部,各地代表处仅有业务洽谈的权限。该人士提出,书面审定和核查报告应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行业惯例“合同签字方一般是国际总部的D O E部门的业务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如果需要提交到联合国E B,一般还需要有技术评审(T echnical R eview er,简称T R )进行签字确认。”


  DO E瓶颈:人才缺口,工作滞后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华光潭水电公司副总吴荣辉曾向媒体声称,D N V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履约迟延”,使得华光潭项目错过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限,从而在该项目开发周期中损失9000万元;太比雅在提起诉讼后的第一波媒体宣传中,也有类似表述。


  根据双方协议规定,被告应在2009年11月19日之前向太比雅出具审核意见,但太比雅理解为“应在该日期前提交审定报告”,从而认为被告“拖了整整11天”。被告方表示,2009年11月19日曾将书面审定报告的邮件及其附件,提供给挪威总部负责气候变化服务的技术总监迈克尔·莱曼。太比雅环保负责碳交易项目的副总经理郭建科称,被告律师告诉他“莱曼一个星期没看邮件”。被告方还称,19日曾电话告知原告负面审定结果,但当庭无法提交经公证的录音证据。但D N V辩护律师反驳称,协议并未约定具体审定报告的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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