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下称《“十三五”规划纲要》)正式公布,意味着我国开启新的五年征程。
“十三五”规划纲要长达6.6万字,共分为20篇,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业内人士表示,与以往相比,绿色发展成为贯彻“十三五”规划纲要通篇的主基调,无论是今后5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确定,还是各篇章内容的阐述,以及在“加快改善生态环境”篇章进行专门论述,都无一不体现出绿色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性。如何解读未来五年的绿色发展信号?企业又该如何应对?为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关键词1:污水
垃圾处理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加快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
笔者注意到,“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污水处理厂,是要求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而“十三五”规划则把这一目标值提升到了95%。这10%的提升空间在哪里?
“看似只有10%,但其实里面大有文章。要想完成也没那么容易。”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E20环境产业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
薛涛指出,当下我们在计算污水处理率的时候,由于污水收集难,处理和收集需保持同样进度的特性,导致污水处理量是一个估算值,是根据供水量多少来进行估算。“这主要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等资料,结合城市发展,给排水设施发展情况,确定折污系数、污水收集率等参数,计算出污水量。简单说就是供水量乘以折污系数等于污水需要处理的量。而污水处理量最终实现了多少,代表着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这其中折污系数是个关键的参数。”
“目前来看,在人口和经济水平等其他参数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折污系数的提高,就意味着污水处理率的下降。”薛涛透露,未来随着黑臭水体治理和无法做雨污分流的雨水以及部分直排污水的纳入,城市折污系数必然会有一个上涨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再考虑“十三五”城镇化的继续,要想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率,花的功夫显然更多。
另外,薛涛也指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虽然现在负荷率较高,但进水浓度比较低。这在我国南方表现尤为明显。“这是由于南方地下水位高,加之官网质量普遍较差,容易出现污水泄漏的情况,这种漏有时是外面的地下水流入管网。于是乎,我们发现南方很多污水处理厂入厂的污水浓度几乎都可以达到排放标准。显然这种污水处理厂的高负荷率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因此在‘十三五’期间,抓好管网建设也是提升污水处理率的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也注意到,对于垃圾焚烧处理率,“十三五”规划并未提出明确的数字要求。对此薛涛表示,垃圾处理不同于污水处理,有很多方式,如资源化、填埋等等。各地需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而“十三五”期间,要想真正做好垃圾处理,需要做好垃圾分类,特别是干湿分类,这样对后面的处理环节才能有更多帮助。
关键词2:税费改革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制度。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征环境保护税。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表示,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干预方法已明显不足以解决现阶段生态环境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出台更合理、更全面的政策,采用包括财税政策等经济杠杆调节的手段。所以,进行环境税和“税制绿化”为代表的绿色财税制度改革就成为必然选择。
而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的环保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相关税收优惠也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今年两会上透露,虽然2015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对“费改税”后企业的承受能力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贾康指出,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环境税的开征,可引发相关行政、司法、社会管理体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取代现有针对排污的行政性收费,将其与部门利益脱钩。
“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不仅会使保护环境的税收调节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会对其他领域的相关改革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以开征环境税为切入点,还可促进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贾康建议,未来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上应当更多向地方政府倾斜,由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监督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职责。
除了环境保护税外,涉及到环保企业的还有税负问题。“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78号文)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而去年一年,关于78号文的争议之声也是绵延不绝。不少环保企业家表示,78号文大大增加了环保企业的税负负担,严重阻碍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在薛涛看来,78号文固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企业呼声虽有必要,但这也是环保产业变动中的“阵痛”,需理性对待。“78号文针对的是提供环保服务的企业,而提供这类服务的企业,最终增加的成本还是会向地方政府‘讨’回来,而政府也可以通过调价,将这部分成本转移到公众身上。当然,这些都必须要等到下一轮调价周期来临的时候才可以操作。而中间这段时间,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资金流,所以难受也是必然的。未来可通过市场调节来解决这一‘阵痛’。”
关键词3:增加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
“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鼓励发展
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推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走出去。增强节能
环保工程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研发、示范、推广一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
蓝虹认为,当下我国环境治理的需求仍比较大,目前来看,国内能提供的环境产品和服务与治理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在环境服务供给方面,既要有量,又要有质,通过环境产品供给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来扩充环境容量,进而改善环境质量。
然而,薛涛对于“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增加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说法表达了自己的担心。“这里关于研发示范推广环保技术装备的表述有很多不清楚之处。比如谁来研发?谁来评定?谁来推广?推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如何确定?以往中央政府通过技术或者企业推荐目录的形式去做,但这么几年下来,效果差强人意。我到一些地方去调研时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基本不以此作为参照依据。不少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本身对于推荐名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就有很大质疑。这样下来,示范目录就失去了本身应该有的示范作用。”
“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本身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征,我们担心供给侧改革变成计划经济式的插手供给侧而最终事与愿违。”薛涛认为,要想真正提高环境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开透明,如政府采购信息、招投标信息、现有设施运营状况信息。这些信息有了,自然就会有相对应的技术出现。第二,要做好环保产品和服务的交易通道,保证市场交易的畅通。避免出现地方保护等市场扭曲的行为。而在针对市场需求技术研发方面,相对于国企来说,民企更擅长,也更有活力。
对此,蓝虹也表示赞同。她认为,当前地方保护“壁垒”的出现是影响环保产业发展的一个因素。“不少地方政府特许经营时,鉴于培养本地环保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出发点,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企业。这就容易导致每个地方都会产生各自的环保企业各自为政,最终环保市场出现难以整合的局面。这需要地方政府在思路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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