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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减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奖金为70万元和130万元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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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


  “奖励暂行办法”确定的奖励对象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为鼓励各市大力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地级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分“十一五”中期目标和期末目标两个阶段进行。充分考虑到化学需氧量减排难度较大的因素,设置二氧化硫减排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基本奖,每个市分别奖励70万元和130万元,在此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硫减排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设置化学需氧量减排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


  奖励资金在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各市人民政府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的各项经费支出,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各市收到奖励资金后,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备案。     记者 昌苗苗 通讯员 卢圆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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