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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可再生能源建设提速将有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来源: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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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 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法律指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资金用于补偿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高出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补偿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合理差价,同时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多项费用。


  事件点评:


  理顺发电方与输电放双方责权。新法案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发电上网办法,避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因责权不清而出现延缓发电并网现象。


  全额保障性收购不设限额。最终法案取消了草案中对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限额指标的规定,保障未来国内新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


  发电企业投资成本亦或增加。新能源发电企业为了与电网签订全额并网收购协议,将有义务加大保障发电安全性与稳定性的技术与人力投入,这也鼓励了发电投资方在使用新型高质量发电设备的竞争积极性。


  期待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细则。将“电价附加”与“专项资金”整合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以更加集中高效的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期待其管理细节的出台。     韩若冰,王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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