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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执法中 如何把握“一事不再罚”?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1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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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集中体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加之又缺乏必要的配套解释,因此,在复杂的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那么,如何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正确理解和把握“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一、要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一事”

  从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看,“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独立、客观、完整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是违法行为的全貌,而非局部。

  二、要准确界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款”现已经被法学界进行了延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是:一个行政处罚主体不能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当事人再进行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多个行政处罚主体不能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个或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当事人再进行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要认真区分“同一违法行为”的过程形态

  笔者将“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形态分为单纯性环境违法行为、延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连续(继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关联性环境违法行为、牵连性环境违法行为5类,并对其适用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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