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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调度制度如何发展及完善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0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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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他认为,从另一方面来看,绿色电力调度不是市场化行为。按常理说,企业满足了现行的排放标准,就应该遵循市场化规则。能创造更低成本、提供更便宜商品的企业,就应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但是,绿色电力调度形成的模式格局打破了原有的规则,引发了利润重新分配的问题。此外,这种绿色电力调度只是按照设计预想的一种指标,而设计不等于现实。实际上,一些企业如果低负荷运行,其能耗更高,还会带来如线路运输耗损、电网安全等问题。如果能够促使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企业就会积极参与,但现在更多的是担忧。

  对此,他提议,应该在进行电力调度时,给小电厂一定的份额。这些小电厂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将发电量卖给大电厂。不是行政命令,而是通过经济市场化行为,会更加符合市场规则。

  如何让绿色电力调度制度更完善?

  对于一些电力企业的这种说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郑易生给予了一定的回应。

  郑易生首先表明了对实施绿色电力调度的态度:“这是一个好事。能够通过电量调节实现减排,说明它有减排的潜力。此外,电力调度能够考虑环境因素,这也是一个进步。”

  对于由于绿色电力调度可能造成一些小电厂关闭、产生某些社会问题的说法,郑易生的态度也比较明确:“每次搞环保,都有人提出就业、安置等问题。但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就不关闭小电厂。湖北省既然做了绿色电力调度,就肯定会考虑到这些问题。不能把这些老问题当作新问题来提,这是逻辑错误。这既不是新问题,也不是真问题。”

  郑易生认为,绿色电力调度实际上是应用行政手段来实现减排。应用行政手段减排,要综合平衡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其方法和过程。应多方比较,要有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参与,以避免形成明显的偏颇与错误。“行政命令有时容易引起矛盾。适度公开,在规则计算等方面更有逻辑性、更加公平,以理服人,完善程序,这是社会进步,也能使环保举措更科学合理。”

  对于建议给小电厂一定配额,并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出售给大电厂的想法,郑易生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他说,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排污权交易。这样的想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可能存在推广时间较长、实施起来困难等问题。湖北省是创建“两型”社会的示范区,这也是政策创新的一个好机会。如果具备一定条件,不妨尝试这种做法。即使是短时期的,拿出一部分进行市场交易;另一部分采用行政命令方式,可能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绿色电力调度能否在其他省市推广?

  “绿色电力调度从根本上来说是管理减排的一种方式。”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王圣也对绿色电力调度的方式表示肯定。

  那么,能否将绿色电力调度方式与排污权交易相结合?王圣表示很难。他说,我国在2007年就出台了电力系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但因为有很多不认同的东西、很多障碍,经过两年的时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五大电力集团自身都有发展需求,而二氧化硫的指标限制又十分严格,所以不可能形成交易态势。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理论上可行,但只有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得以推行。

  湖北省绿色电力调度的做法是否可以在其他省市推广呢?王圣说,目前环保形势严峻,这种方式可以在很多地区很好地推广。但因为各地的自身情况不同,所以可借鉴的经验也不同。比如,在华东地区,如江苏省几乎没有不上脱硫设施的小电厂。而在一些低硫煤的地区,上脱硫设施的电厂比例就较低。再比如,江苏省没有水电,而西南地区水电丰富,就可以考虑借鉴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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