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者相辅相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空间环境准入制度是总量环境准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总量环境准入制度又促进空间环境准入制度的更加科学合理;空间环境准入制度、总量环境准入制度是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内容,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又是实施空间环境准入制度、总量环境准入制度的有效载体。
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决策评价机制
■阅读提示
环境准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相结合的环境准入决策评价机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技术支撑、技术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监督把关作用,确保环境准入制度符合公众利益。
环境准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土地利用、城镇规划、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内容,涉及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产业优化等经济建设内容,涉及资源配置、容量分析、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等环境科学内容,涉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清洁生产等专业技术内容;同时又与公众环境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建立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相结合的环境准入决策评价机制。
建立环境准入制度的专家决策评价机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技术支撑、技术把关作用,才能确保环境准入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环保部门需要把握3个方面。一是专家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避免专家评价流于形式。既要有环境科学专家,还要有行政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经济管理专家。二是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要统筹考虑、科学把握。既要充分听取和吸收专家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也要善于扬弃专家的一家和片面之言,特别是在专家的意见建议不能统一、相互矛盾时,更要善于甄别,统筹把握。三是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既要大力培养环保部门的专家队伍,又要贮备和吸纳各行各业的专家,建立健全专家库。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上,还要建立专家审查回避制度,避免有利益冲突的专家互相审查项目。
建立环境准入制度公众决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监督把关作用,才能确保环境准入制度符合公众利益,符合公众意愿。环保部门应注意4个方面。一要注重公众评价的广泛性。环境准入制度涉及的公共利益较为广泛、涉及的公共主体各有不同、涉及的公共影响比较长远。二要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利益冲突性和解决的艰难性、公众对环境问题认识的盲目性和偏面性,都可能导致公众对环境准入制度的不正确认识。三要妥善处理公众的不合理诉求。出于私利的狭隘性,即使是某项从全局看十分有利的环境准入,也可能会有部分公众提出反对意见或不合理诉求。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公众的不合理诉求,拿出科学依据,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解释和沟通,避免产生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阅读提示
坚持环境准入信息公开,健全环境准入制度信息公开机制,应当做好5个方面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准入信息,拓展环境准入信息公开方式,畅通公众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公众参与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问责机制等。
坚持环境准入信息公开,健全环境准入制度信息公开机制,既是提高政府行政决策透明度、规范政府环境准入行为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准入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做好5方面工作:
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准入信息。环境准入信息主要包括3个方面:环境准入的规定和管理信息,例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环评审批的规定、要求、条件、程序和时限等;环境准入的全过程信息,如环境准入政策、制度在起草制定、征求意见、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的全过程信息,项目环境准入的行政受理、技术审查、行政审批及结果的全过程信息等;与环境准入直接相关的信息,如拟审批项目的企业名称、项目概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情况等信息。所有这些信息,除依法需保密的外,环保部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
拓展环境准入信息公开方式。要运用各种公开方式,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晓度。实行公示公告制度。采用网络、报刊等形式刊登公示公告,公开环境准入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与环境准入利益相关的公众意见。实行公众调查制度。采取问卷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公众调查方式,当面征求公众意见。试行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公众监督员制度。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环评公众监督员,并赋予他们一定的责权,监督项目环评编制、技术评估、专家审查和行政审批的全过程,提高项目环评审批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监督面和参与度。
畅通公众信息反馈渠道。要采取多种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如设立专门的意见接收电话和监督电话,开通语音电话和传真,设置专门的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反馈。尽可能采取当面沟通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如可结合公众调查,采取召开民主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
认真对待公众参与的意见。公众提出了意见建议,往往是因为这些信息对自身利益关系较大或涉及切身利益。因此,环保部门或其他单位都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对待,绝不能敷衍了事。对于公众的合理意见建议,要及时吸收、充实、完善到环境准入制度之中;对于公众的合理要求,在环境准入过程中必须予以满足;对于公众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答,消除疑虑;对于公众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充分解释、沟通工作,避免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问责机制。环保部门应当全面记录环境准入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众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理由等。对于应当由其他单位如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实行环境准入信息公开的,相应的环保部门还要对其进行审议和核实。对于应当在环境准入中实行公众参与而未进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有效进行的,或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采取相应的问责和惩罚措施,切实保障环境准入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
实施的有效载体
■阅读提示
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是实施环境准入制度的有效载体。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是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重要保障。要严格按照环境准入制度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环境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挂钩,加大建设项目的执法和监管力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和执法监督,既是环境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实施环境准入制度的有效载体。因此,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是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重要保障。
严格按照环境准入制度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严格按照3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使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对于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以环评审批,设置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同时,要按照环境准入制度的要求,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环评审批,防止借扩大内需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加快制定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条件,逐步建立起重点行业的环保红线,实行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的高门槛,充分发挥环评审批在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环境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挂钩。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和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不执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擅自调整生态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对于未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划、结构或布局等方面擅自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对于违反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不按照环境准入制度要求进行环评审批的区域等,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区域限批措施,以此推动环境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加大建设项目的执法和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以及超期试生产、未落实“三同时”措施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并实行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项目,全面推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完善建设项目环保跟踪检查制度,实行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动的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 徐震
作者系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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