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3月10日发布的数据,今年2010年2月中国主产省煤炭平均出矿价为每吨704元,若按煤炭资源税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换算为“从价定率”,目前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仅为0.7%。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其专题研究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至15%。可见,要缩小十几年资源价格大幅上涨与低税负间的落差,资源税税负水平大幅提高将难以避免。
“但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资源税的压力减轻了许多。”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征收特别收益金前,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很高,资源税改革面临的压力很大,目前缓解了很多。而且资源税税率的设计,还要均衡考虑其他行业的负担。
利益羁绊
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资源税改革触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因资源税税负提高后,一些资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净买入资源的省份负担会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升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政府需要相应提高“低保”等救济和福利标准,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加大。
对此,有专家建议,对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收入,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划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损行业和弱势群体补助。据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资源税分享机制,但对此设想,资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
据财政部一位官员透露称,预计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仍将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触,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开始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补助支出。
除政府之间的利益调整,资源产品税负上升,引发资源和相关商品的价格调整,这对资源和相关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提出挑战。对此,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也存在分歧。
财政部认为应该首先完善资源商品价格形成机制,让资源商品的稀缺性在价格中得以体现。而发改委认为,应该首先提高资源税税负,体现节约使用资源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目标。
目前,资源商品以及资源相关商品价格,并不完全是由供需决定的市场化定价,政府管制和干预无处不在,资源商品价格不能按经济规律在商品间顺畅传导。而且资源及相关商品价格,还承载了众多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如煤价和电价多年“顶牛”,价格形成和传导不畅。
同理,原油和成品油价之间亦如此。国际原油价格完全市场化,而国内原油和成品油由少数国企垄断经营,成品油定价是政府管制和指导下的“半官半市场化”。目前,中国95%的商品由市场供需定价,其余5%非市场定价的商品,多数是资源及相关商品。
显然,政府也已意识到资源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内在关系,两项改革必须联动才能成功。因此,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并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间”的表述,将税费改革和价格改革放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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