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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将推动东部向西部的生态扶贫

发布时间:2010年5月5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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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补偿:看上去很美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中央政府协调机制,许多重要跨界流域和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无法建立,一般是上游地区反映强烈,下游尽量回避;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个别地方以收费或押金制度简单替代生态补偿机制,免除了开发者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任勇说,主体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考虑进去以后,流域应该也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浙江有些小流域,涉及两个县,省里出面即可协商解决,但涉及多个省的需要中央政府协调。


  鉴于生态补偿牵涉面广,矛盾复杂,任勇建议,在国务院下设生态补偿委员会,负责上述4项事务的协调管理,仲裁有关纠纷,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等。生态补偿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市,可参照设置相应机构。


  在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与财政部财科所专家共同拟定的建议中,还希望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现有中央财政每年投入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资金,全部纳入基金中,按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每年增加一定比例;借鉴浙江等地经验,将国家对林业、水利、农业、扶贫等专项补助金和相关收费(如水资源费、水土保持收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放入基金中。


  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指出,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开征生态补偿费,或在现有资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生态补偿费是非常必要的。


  浙江样本


  多省调研后,任勇表示,浙江省生态补偿较为成功。


  4年来,浙江省财政已安排了26亿元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


  但实际操作中也将面临不少问题: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结构不够完善;源头地区的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不够健全;多元化补偿机制和渠道有待继续探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核算体系还没有建立;环境资源产权往往不能清晰界定。


  浙江环保厅表示,今后解决生态补偿量化的难题;为生态补偿机制立法;将财政转移支付与诸多要素挂钩;建立水源保护补偿机制。


  “在一个行政辖区内的(中)小流域,基于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模式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并具有高效率的优势,如浙江东阳——义乌的水资源交易模式。”


  任勇认为,浙江关于逐步健全生态破坏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制度的政策设计,是很有价值的。浙江的经验还显示,明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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