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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铁腕减排:完不成任务 领导可撤职

发布时间:2010年5月7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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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八条”到“国十四条”


        在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相关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被归纳为“国八条”,而昨日下发的“国发12号文”,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则“扩容”至“十四条”。


        原来的“国八条”基本被囊括在新的“国十四条”之中,但在一些具体措辞和排序方面,却略有变动,凸显对节能减排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例如,“国八条”中第四条提出的“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用能管理”,这一条在“国十四条”的排序上被往后推延了数位,排到了第十条。作为对比,“国八条”中的前三条,在“国十四条”中分别是第三、四、五条。


        虽然位置后挪了,但在具体表述上,“国十四条”更为具体。“国十四条”提出,在“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方面,将“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而在“国八条”中,只是提出了将“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由于“国十四条”的作用对象为“十一五”期间,这意味着业界热议多时的天然气价格上涨,很可能将在今年落定。


        “国八条”中第六条提出的“要抓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到了“国十四条”中,这些重点领域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工业行业。


        “国十四条”还措辞严厉地提出,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中国今年内将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而对违规在建项目,则不仅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也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此外,中国还将坚决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将收取惩罚性电价”。


        而各地也被允许按照规定程序“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所谓差别电价,是指国家针对高耗能落后行业执行的较高销售电价。


        针对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国十四条”提出,有关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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