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重设施建设质和量的统一。“十二五”既要依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规模,更要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水平现状和水环境保护目标需要,通过现有设施能力挖潜,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对部分水平落后设施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出水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流域范围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针对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规划及建设阶段应有针对性地提高设施的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加强管网建设,重视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处置和合理利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前期规划和同步建设,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污水能够真正得到收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划研究经济有效、合理可行的排水体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削减效率。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指导下,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分类提出“十二五”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提倡污泥合理利用,避免水体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和污染。
4.设施建设应突出节水先行理念。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优先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特别对于北方缺水城市以及工业产业聚集区域,污水再生需求显著,应从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角度,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并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调节手段,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在设施建设的同时,应加快制定适用于我国的污水再生利用指南,提供有关污水再生利用项目规划、设计和运行方面的指导。对有关的标准、特别是水质标准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修改现有的标准或制定新的标准,以确保污水再生利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中国经济时报:具体来讲,应主要采取哪些政策措施?
彭树恒:1.树立科学的设施建设理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城镇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又要满足未来城镇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一要强调污水设施建设的开放性,要把设施建设的需求放在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及生活条件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大的需求变化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二要注重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系统性,从污水的产生、排放、收集、处理,到污泥的处理处置,再到污水再生利用,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其内在关系理清;三要充分考虑城镇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布局、规模确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满足城镇发展需要,又不过分超前。
2.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行业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在内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大力加强科技对设施建设的支撑作用。水专项作为我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科技创新及应用示范项目,其研发推广重点将从点源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面源和点源削减控制并重,从提高集中式污水处理效能为主转向大型集中式与小型分散式高效技术开发相结合并重,从单纯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节地、节能、节材式污水处理技术转变。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对水专项中相关创新技术和实用成果加以推广和充分利用,在降低设施建设成本,提升设施科技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污染物减排效果。
4.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设施运行效能。通过建立健全污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由于进水水质问题影响设施运行效率,并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加强和规范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镇配套排水管网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明确政府和污水处理厂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责任。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再生水利用制度体系,实现再生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5.加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对设施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和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收费不足以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营时,地方政府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各级政府应在规划、土地等方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各级政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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