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昆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全面参与谈判磋商,坚持维护谈判进程的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就各个谈判议题提出建设性方案。特别是在关于全球长期目标、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减缓行动的“国际磋商与分析”和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等分歧较大的问题的谈判中,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并显示了足够的灵活性,推动形成了最终为各方接受的妥协方案。墨西哥和卡尔德龙总统多次对中方表示肯定和感谢,国际社会也对中方的努力和贡献给予积极评价。
三、气候变化谈判仍然任重道远
今年年底,《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会议和《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将在南非德班举行,谈判任务依然艰巨。要化挑战为机遇,巩固已有成果,凝聚新的共识,将政治意愿转化为德班会议的进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德班会议应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落实《坎昆协议》成果,就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达成广泛、均衡的成果,完成以下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要谈判确定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大幅绝对量化减排指标。《议定书》是双轨谈判机制中的一轨,其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结束。为落实《坎昆协议》关于确保《议定书》第一、第二承诺期不出现空当的要求,应尽快谈判确定签署《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这是德班会议最为紧迫的任务。《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是发展中国家坚定不移的诉求,关系到现有法律框架的延续,关系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同时,发达国家应根据《坎昆协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其减排承诺水平。只有发达国家进行中期大幅度减排,才有可能实现《坎昆协议》所确立的全球气温上升幅度不超过2摄氏度的长期目标。也只有明确了《议定书》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才能为非《议定书》发达国家确定可比的减排指标。
二要明确非《议定书》发达国家在《公约》下承担与其他发达国家可比的减排承诺,确定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缓行动。根据“巴厘路线图”的要求,《议定书》发达国家在《议定书》下承担减排指标,非《议定书》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也要在《公约》下承担与之可比的减排努力,这种可比性包括了减排的性质、范围、指标和遵约机制。发展中国家也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下开展积极的减缓行动。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的自主减缓行动目标,在发达国家承担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减排指标的情况下,可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适当法律形式明确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认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努力。
三要切实落实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的安排。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但国际社会仍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国内行动的有效支持。只有建立有效机制,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才能有效开展减缓行动,从而为实现全球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长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四是细化《坎昆协议》中有关“三可”和透明度问题的具体安排。《坎昆协议》明确了有关“三可”和透明度的原则,我们支持德班会议就发达国家减排承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支持的“三可”,以及发展中国家自主减缓行动的“国际磋商和分析”作出细化具体安排。同时要保证这种安排充分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坎昆会议表明,经历20年谈判形成的联合国多边机制及其所确定的《公约》和《议定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要各国从维护全人类利益的大局出发,拿出切实的合作意愿,本着妥协的精神,坚持《公约》、《议定书》的基本框架及其所确定的原则,就能把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不断推向前进。中国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积极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的建设性力量。我们将继续与各方一道做出积极努力,争取推动德班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解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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